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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出生的宝宝国籍问题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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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得德国国籍的原因

 依据德国国籍法(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的规定,宝宝因出生的事实可能自动取得德国国籍的情况,可分为因为血亲或是因为出生地两种原因。血亲的部分就是只要父母一方具有德国国籍的话,无论宝宝的出生地在哪,宝宝都将自动拥有德国国籍。如果父母不具有德国国籍均为外国人,但宝宝是在德国出生,且出生的时候父母任何一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话,那么宝宝也会自动拥有德国国籍:(1)有德国或欧盟无限期居留许可(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简称长居);(2)自宝宝出生日前8年内合法经常居留于德国境内。判断要件是否符合,会由户政事务所(Standesamt)自动向所属的外国人管理局查明,宝宝的父母毋庸查询,若符合要件者,将会接到户政事务所的书面通知。
        以下整理国人居留在德国各种可能情形如下,包含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入德国籍;未入籍但有长居,居留已满或未满8年,以及一般居留的情况:

二、   双重国籍的承认与中国国籍法的冲突

德国原则上只承认单一国籍,倘若因其他外国国籍法规定而使宝宝因出生而自动取得外国国籍的话,可以享有双重或多国国籍,例如美国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也採血亲主义,所以如果宝宝的父母一方是美国籍,一方是德国籍,那么宝宝将因出生而同时拥有美国及德国国籍。但这样的承认并非毫无限制,依德国国籍法第29条的规定,双重国籍的小孩将来满23岁时,会被要求选择,要不放弃德国国籍,要不得为保有德国国籍而放弃他国国籍(倘若他想保留德国国籍的话,因德国只承认单一国籍),以避免坐拥双重国籍的状态。然而根据本次2013年国会大选后由联盟党与社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所签署的联合组阁协议(Koalitionsvertrag) 中明确达成共识,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将来可以无须再被迫做出选择,而能保有双重国籍,故该条规定可望将来有修正的空间。
        无论如何,中国国籍法并不属于上述能取得双重国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及同法第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也就是其中只要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而定居在德国,如果因符合德国国籍法上述的规定,使得他们在德国所生的宝宝自动取得德国国籍,另方面也同时会陷入中国国籍法的国籍消极要件而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情况的父母欲使宝宝取得中国国籍者,必须依中国国籍法第7条 及第14 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宝宝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另依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如果希望宝宝能加入中国国籍的话,即必须要退出德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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