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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继承法详解及遗产税收取计算方式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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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爱沙尼亚没有继承税法。然而,作为礼物或遗产收到的财产转让所得的收益须缴纳所得税。
  
  一些收益免税,如:
  
  出售纳税人的主要住所的收益;
  
  从纳税人拥有超过2年的夏季小屋或花园住宅的转移中获益。
  
  什么继承法在爱沙尼亚适用?
  
  继承受死者最后一个居住国的法律管辖。
  
  爱沙尼亚继承受爱沙尼亚继承法(EIL),“国际私法法”(PIL)和“民事诉讼法”(CCP)的约束。目前的EIL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的“继承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不同宗教或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在爱沙尼亚居住的外国人,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不同。
  
  继承受死者最后一个居住国的法律管辖。因此,爱沙尼亚继承法仅影响最后居住地为爱沙尼亚的死者的遗产。一个人可以按照他/她的公民身份的国家法律适用他/她的意愿(或继承合同)。如果该人在死亡时不是该州的公民,这种处置是无效的。如果外国人作出这种处罚,并且他/她的国家法律规定,在遗产问题上,相关法律是财产所在的国家,财产位于爱沙尼亚,则适用“爱沙尼亚继承法”。
  
  如果是renvoi(将遗产问题从外国转回爱沙尼亚),外国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如果这种规则规定了爱沙尼亚法律(缓解)的适用,则适用爱沙尼亚实体法规则。如果外国法律规定了适用第三国的法律,则不考虑传输。
  
  “国际私法法”确定:
  
  遗嘱处分的种类及作用;
  
  继承能力和不成功;
  
  继承的程度;
  
  继承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对立遗嘱人的债务负责。
  
  遗传诉讼在死者的死亡宣告开始时,在他/她最后一次居住的地方。继承人开放后,继任者有权获得成功。根据目前的EIL,为了取得成功,接班人必须接受继承。新的EIL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放后继承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继承人不想成功,他/她必须放弃成功的权利。
  
  根据目前的EIL,公证人可以提供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条款,并向有权成功的人发送书面通知,或在官方刊物Ametlikud Teadaanded发布通知。该条款在收到或发布通知后不得少于两个月。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切顺利,所有的继任者都是已知的,没有任何争议,那么继承诉讼大概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继承程序在公证人向继任人或合伙人发放继承证书时完成。继承开放十年后,继承不能接受或放弃。
  
  根据“民事诉讼法”(CCP)的遗产问题(例如,设立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的拥有人的索赔,遗产或继承合同引起的索赔,必须在遗嘱人离境时向法院提交一般管辖权。中共也规定了房地产管理程序的适用。爱沙尼亚法院可以将管理措施适用于位于爱沙尼亚的遗产,无论其法律适用于继承的国家,无论其权限或管辖权是否有权进行继承程序的国家。法院在继承开放的地点实行房屋管理措施。如果继承在外国开放,
  
  爱沙尼亚继承法规定了强制(保留)部分。
  
  如果外国人的继承权受到EIL的管辖,则强制(保留)部分由EIL管理。如果死者没有作出遗嘱(或继承合同),则强制部分规定不适用,遗产仅由无遗嘱继承人继承。
  
  根据目前的EIL,如果遗嘱人以遗嘱(或继承合同)方式剥夺有权通过无遗嘱获得成功的后代,上升者或配偶,或者遗嘱的配偶在遗产中的份额减少因此,后代,上升者或配偶有权要求强制部分的合法权利。
  
  新的EIL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基本相同,但包括另一项规定。如遗嘱人按遗嘱(或继承合同)剥夺由“家事法”产生的维持责任的后裔或父母或配偶,或遗嘱人减少其在遗产中的份额(与无遗嘱者的有权份额相比较)则后代,父母或配偶有权要求强制部分的合法权利。
  
  强制部分是亲属或配偶将通过无遗嘱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假设所有其他无遗嘱继承人接受其股份)。
  
  立遗嘱人向死者前三年的其他人提供的临时遗产和礼物,为了减少强制性部分,被认为是可继承遗产的一部分。遗嘱人的债务和埋葬费用,遗产估价和编制遗产清单的费用,以及由立遗嘱人经济支持的人员的一个月的维护费用,不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
  
  新的EIL包含附加规定。立遗嘱人可根据遗嘱(或继承合同)剥夺任何对立遗嘱人,立遗嘱者配偶,上升人或后裔犯有刑事犯罪的人的强制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必须表明强制部分被剥夺的理由。应强制部分继任人的要求,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指明解除理由的原因,或者理由不符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可以宣告强制部分的解除无效法。
  
  除非立遗嘱人另有规定,否则违反强制部分的继承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无遗嘱继承人,犹如在继承开放时他/她不活着。
  
  继承合同是继承的首选方法。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或继承合同),继承是无遗嘱的。如果立遗嘱人的遗嘱(或继承合同)只涉及遗产的一部分,则其余的份额是由遗嘱继承的。
  
  证明继承权(按意愿或继承合同)优先于无遗嘱继承权(依法)。继承合同的继承权优先于意志或依法继承的权利。
  
  根据PIL,意志(或继承合同)的形式由1961年“关于遗嘱处置形式的法律冲突海牙公约”(RT II 1998,16 / 17,28)管辖。
  
  任何人在作出,修改或撤销遗嘱的时候,具有依照其居住国法律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可以作出,修改或撤销遗嘱(或继承合同) 。如果依照其居住地的法律,一个人没有能力作出,修改或撤销遗嘱(或继承合同),则他/她可以修改或撤销遗嘱(或继承权)合同)根据其国籍的国籍法。
  
  继承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受到立遗嘱人居住国或公民身份的法律管辖。适用法律确定合同的可接受性,有效性,内容和约束力,以及根据继承法的合同的后果。
  
  在作出互惠意愿的时候,遗嘱必须遵守两个立法者的居住地的法律,或遵守由遗嘱人共同选择的配偶之一的居住国法律。
  
  财产在业主的一生中可能是天才的。
  
  除上述规定外,爱沙尼亚的财产赠与在强制部分死亡后的分配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收购不动产(房地产)必须经过公证和登记。
  
  财产所有权受“房地产法”(LPA)的管理。业主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要求防止违反这些权利,并消除其他人的违规后果。
  
  移转财产所有权在转让方将财产交由收购方拥有时获得,双方同意所有权转让。
  
  爱沙尼亚不动产(房地产)的合法所有人是名称为所有权,职称文件和交易文件的人。不动产(不动产)被收购或处置的交易必须正式公证。没有这种手续的物业交易如果为履行交易订立了真正的合同,则在土地登记册上作出相应的输入。
  
  婚姻财产权受法律约束。
  
  家庭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爱沙尼亚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结婚之前拥有配偶的财产,婚姻期间配偶所得的财产作为礼物或继承财产,以及夫妻关系结束后由配偶取得的财产是配偶的独立财产。如果由于配偶在结婚期间的工作或支出,配偶的独立财产的价值显着增加,则法院可以决定该财产部分或全部是配偶的联合财产。
  
  根据PIL,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配偶共同居住国的法律决定。如果配偶居住在不同的国家但具有相同的公民身份,则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配偶的公民身份的法律决定。如果配偶居住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公民身份,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最后一个共同居住国的法律决定,如果其中一个配偶仍然处于这种状态。如果不能确定适用于婚姻一般法律后果的法律,则配偶双方最为紧密相连的国家法律适用。
  
  儿童和其他具有法律责任限制的人员需要法定代表人。
  
  根据GPCCA,18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充分的积极的法律能力取得成功。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病,精神障碍或其他精神障碍永久无法理解或指导其行为的人员,限制了积极的法律行为能力。
  
  如果一个人限制了积极的法律行为能力,则他/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交申请,以启动和管理继承诉讼。如果具有有限法定能力的人员提出启动继承诉讼的申请,则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的事先同意,否则申请无效。

标签:爱沙尼亚继承法及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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