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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德国,不可不知的德国社保制度

来源:欧洲购房网作者:欧洲购房网时间: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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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德国以“福利国家”著称于世,经过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战后几十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建立 起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已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所效仿。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

今天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柱石。社会保险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上,保险费用由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负担,职工及其家庭在遇到疾病、年老、失业和工伤的情况下,可从保险机构得到经济上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职工及其家属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子女的失业职工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其失业前净工资的67%的失业金,无子女者可领到相当于原来净工资60%的失业金。退休职工可领到养老金,足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也可获得各种经济支持。

根据规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7周岁,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5岁,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67岁。如果在65/67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 若65/67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险的职工相当踊跃,医疗保险德国实行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加保险的人(包括家属)在医疗方面一般都是免费的,包括挂号、就诊、住院和药品,也不论是普通内外科、牙科、眼科、精神病科。部分情况下本人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镶牙配眼镜,大的原则是如果出于影响身体健康原因是免费的,如果是出于美容考虑等自身原因则需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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